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范伏休专项捕捞安排,经各省申报,我部审定了《2018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现公示如下。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40°12′N,121°00′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40′N—39°25′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唐山市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海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视资源状况确定10天捕捞作业时间,报我部备案。
(三)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鱼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27°20′N~29°20′N之间,禁渔区线以西15海里至禁渔区线范围内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2时至6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双船有囊围网
三、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35度之间,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二)许可作业时间
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江苏省:为桁杆拖虾、刺网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多于101艘。
浙江省: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多于750艘。
四、专项许可申请与审核审批
经批准从事以上专项许可的,必须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其渔船必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的渔船。无证或证件不齐、具有违规记录以及属于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从事专项捕捞。
公示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即5月2日-10日,凡对通告内容有意见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年5月10日前反馈。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传 真:010-59192965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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